近日,广西高院披露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受伤者需进行高额整容修复费用的案件。赵花与孙红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赵花用水果刀将孙红划伤,造成多处伤口,孙红因此进行了疤痕修复,花费了5万余元。孙红随后将赵花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赵花对事件责任分担存在异议,认为孙红的费用要求过高,只愿意赔偿5000元。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孙红对事件承担20%的责任,赵花应赔偿孙红损失的80%,即6601.3元。
关于整容费用是否应全额赔偿,关键在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整容费用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特殊赔偿项目,仅限于事故造成人身特殊部位受损,且自身无法恢复原貌,必须依靠特殊医疗手段方能予以恢复的特殊情形。同时,整容费还必须是合理正当的,任意扩大的损失、不必要的支出是不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中,孙红受伤位置是较为隐私部位,且疤痕修复的必要性、紧迫性较轻。孙红主张修复疤痕的整容费用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然而,孙红在修复治疗前未与赵花协商或告知,由此产生了较高的治疗费用,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孙红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应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并不因处于受害者地位而享有对侵权人无限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永远与伤害和损失的程度相关联,受伤害一方要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念,请求对方赔偿要有一定的限度,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不能妄图借此获得意外之财,否则扩大损失的部分则要自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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