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武冈市,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近日由法院审理。张某,一名建筑公司的员工,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意外伤害。尽管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将其纳入参保名单。双方随后达成《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7万余元,并承诺事后张某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然而,张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申请,但建筑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但由于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的,且赔偿数额远低于张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这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万余元。
法官指出,工伤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工伤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达成的协议,若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即使已履行完毕,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现实生活中,因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急于解决纠纷等因素,工伤私了协议往往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法官建议,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明确后,经平等自愿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劳动者享受应有待遇,避免后续风险。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工伤赔偿时,应依法平等协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转载请注明来自天地五谷坊食疗养生网,本文标题:《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后能否反悔?法院给出答案》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