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遇到了“探店”拍视频的情况。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但几个月后,她发现自己的视频意外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并持续在线播放。小丽随即联系平台要求下线,却遭到拒绝。随后,小丽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短视频平台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判决其赔偿小丽1万元。类似案例在各地法院均有出现,法院多数判定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未经允许通过偷拍或非法手段获取影像记录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案件回顾:武汉市民小丽在餐厅就餐时,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但她的形象还是被“探店”视频记录下来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小丽随后将平台告上法庭,最终获得1万元赔偿。
律师表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除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均可能构成侵权。在探店拍摄或其他视频拍摄中,若涉及他人,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明确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
法官提醒公众,在自媒体时代,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公众在创作和发布照片、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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