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结果,范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接受,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且警方给出的狗价格鉴定结果也让她感到失望,“首先,他们是投毒。我们小区有很多小孩,如果误食了这个毒药,多可怕。而且如果其他狗吃了这个,再误伤他人,也存在很大的危险。其次,我的狗在我心中的价值远超任何金钱可以衡量的范围,希望警方重新考虑是否按肉狗价格定义。”
▲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
律师解读: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要看是否存在危及其他居民的可能。
据了解,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对于本次案件检测出的氟乙酸(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重表示,氟乙酸(盐)的成分可以理解为氟乙酸钠,是一种早期的合成杀鼠药,因为其强烈的对人毒性,已经和毒鼠强、毒鼠硅等被国家列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因此,王重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范某某在刘某某的指示下,将含有氟乙酸(盐)的碎火腿肠放在涉事小区内,其行为基本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现有信息无法确认,但不影响其同样构成该罪名。
“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王重表示,如果该行为还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此前则向红星新闻表示,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放了危险物质,二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投放毒物的行为仅仅针对邻居家的狗,且没有对其他居民或环境构成威胁,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投放的位置或方式可能危及其他居民,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另外,王重律师还告诉记者,因为范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受害人范女士二人所饲养的宠物犬死亡,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因两只宠物犬价格鉴定合计为1740元,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受访者供图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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