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小赵出生于2002年7月,现就读于重庆市某大学。其父母赵某、黄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小赵由母亲黄某监护抚养,父亲赵某每月给付小赵600元生活费,并承担其一半的学费、医疗费。然而,当小赵进入大学后,其父亲以小赵已成年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22年3月,小赵将父母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生活费、学费等抚养费。
庭审中,母亲黄某表示愿意承担小赵的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但法院认为,小赵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其父母黄某、赵某已无承担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关于被告黄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小赵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原告小赵的母亲,且与原告小赵共同生活,故对其愿意协助原告小赵完成大学学业的意愿,法院予以尊重,但被告黄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不宜径直判决。法院建议小赵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其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赵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项义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法律层面,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此时将不再享有索要抚养费的胜诉权。这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独立自主精神、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来源与作者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陈芳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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