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将遵循《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
《通知》还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因此,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不变。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免征增值税。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实施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来源:深圳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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