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认定“不文明行为”需要履行评审程序,且评审的结果是可以进行动态调整的。
对于8岁孩子的“终身禁入”,从我国的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适用标准来看,8岁的孩子通常并不符合接受处罚的适格年龄。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且社会应给予未成年人高于成年人的宽容度。当然,如果其行为后果严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警示教育,要求其监护人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对其监护人实施“禁入”惩罚,考虑其为未成年人的现实情况,应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此外,进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也有救济途径。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因此,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依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申辩;同时,也要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争取对禁入期限进行动态调整。另外,监护人自身也要提升社会公德意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
图片:[此处插入被禁止的8岁游客在熊猫基地的不文明行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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