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皖1821刑初96号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1990年7月31日,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址郎溪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于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殴打他人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后于2019年1月25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3月19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 辩护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9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梅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潘某在建平镇朗庭国际KTV815包厢唱歌。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一千元现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厢陪侍人员梁某、孙某彤放开玩,并让两人扒潘某裤子。梁某、孙某随后将潘某的裤子扒下,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张某某在一旁观看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之后,潘某将梁某的上衣脱掉,用嘴亲其胸部。张某某看到潘某玩得比较开放,就对孙某说“再给你一千块钱,你给我搞一伙”。孙某说“好”。张某某将孙某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为其口交,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然后,张某某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乳房与其跳舞。临走时,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请潘某到娱乐会所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张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在朗庭国际KTV唱歌后钱对不上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与潘某在朗庭国际KTV包厢内唱歌并与包厢内服务员发生手淫、口淫等行为。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聚众淫乱罪,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2月1日,郎溪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19年3月19日8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证人潘某、梁某、孙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想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能说明被告人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被告人选择去朗庭KTV是因为那里的小姐比较玩得开,但是具体小姐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被告人自己不清楚。孙某彤、梁某提供性服务都是基于金钱交易,被告人并不是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不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淫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孙某彤、梁某与张某某、潘某之前并不认识,她们提供性服务是为了获利,不具备聚众淫乱的主观目的,且卖淫女存在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应当将孙某彤、梁某二人计算在聚众淫乱的人数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厕所内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没有对公共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请朋友到娱乐会所并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内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朋友潘某到朗庭国际KTV唱歌,并通过微信联系孙某彤预定了包厢。两人到朗庭国际KTV后,张某某告诉孙某彤需要小妹,并让潘某各自挑选了陪侍女进入包厢(张某某挑选孙某彤)。在包厢内,张某某用钞票刺激陪侍女,并提议两名陪侍女扒潘某的裤子,两名陪侍女扒掉潘某的裤子后,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之后,张某某与潘某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在包厢内吮吸陪侍女的乳房。张某某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张某某开始的意图是嫖娼,但其在朗庭国际包厢内实施聚众淫乱的行为,其嫖娼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许勤思 人民陪审员 陈礼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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