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9月24日电 (郑江洛) “非法采矿行为往往是挖出了‘金山’,却毁了‘青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池力对此深有体会。
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2010年前后,沈某洪、沈某喜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开采的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破坏了山体稳定性。沈某喜的非法采矿行为甚至导致山体滑坡,造成一名村民死亡,并可能引发更多地质灾害。
南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探索了“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及时消除了公共危险,并推动了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这一举措让矿山企业摒弃了破坏生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对生态的关怀与保护。
“削填引种”的成功实践,是福建打造“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生态修复体系,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全方位”司法保护的一次创新和拓展。福建目前正在唱响“补种复绿”、“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固坝填石”、“海砂回填”和“生态修复令”等生态修复“七重奏”,致力于呵护绿水青山的美景。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非法采矿、盗伐滥伐、失火烧山等毁林类案件日益增多,植被毁坏、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问题频发,给生态司法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1991年,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在梁某华失火烧山一案中率先尝试,判处被告人就地承担造林义务,并在火烧山林处更新造林100亩。这一判决开创了“补种复绿”林木修复模式的先河,彻底改变了以往简单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做法。
经过多年的实践,“补种复绿”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从涉林刑事案件拓展到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模式从“就地补种”拓展到“异地补种”、“集中补种”;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也被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近5年多来,福建法院判决适用“补种复绿”案件1300多件,发出数百份“补植令”“抚育令”,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这一举措让昔日荒山变青山,展现了生态修复的力量和成效。
在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也在全国法院首创“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模式,为水污染修复开辟了新的道路。
2013年,被告人陈某因排放有毒废水被起诉。2014年,该法院受理了陈某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社会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陈某提起的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出资购买鱼苗在涉案水域放养。
如今,增殖放流活动在福建各地广泛开展。今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涉生态案件被告人缴交的罚金和生态修复金,参与厦门和金门同步开展的海洋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共放养10万尾黄鳍鲷、10万尾黑鲷、4只绿海龟。今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联合多家机构在集美鳌园放生了一万只中国鲎幼苗。
“增殖放流”不仅让污染水域鱼翔浅底,还体现了保护水生态系统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审判理念,有效发挥了补充生物群体资源、维护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的作用。
除了生态修复保护模式的不断丰富,福建还完善了生态司法衔接互动机制,搭建了生态司法共治平台,设立了全国首个省级驻省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全国首个“水执法与云司法数助治理中心”等。这些具体的实践让福建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