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非女职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若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女职工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那么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然而,女职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这说明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演艺公司提前告知种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期满后不再续签,种某未提出异议,故演艺公司与种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但种某在终止决定前已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种某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种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这一案例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由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女职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对于女职工来说,应及时告知单位怀孕事实,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来源:齐鲁壹点、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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