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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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
- 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 制定或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指导解答,以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 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开展营养政策标准体系建设、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等营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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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协助省级机构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
-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指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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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协助上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 承担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指导解答。
第三章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完成采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数据核查和风险隐患报告等监测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医疗机构对本辖区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调查和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并开展相关培训。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三定”规定,结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实际,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指导解答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制定的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落实质量控制。
第八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和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宣传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标准知识、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章 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确保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顺利履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提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包括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的各类仪器设备,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建设需求选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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