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工龄的界定相当严格。通常,工龄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但近年来,关于工龄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当前工龄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工龄”章节。
当时的工龄称为本企业工龄,即职工退休前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长,包括按组织命令调动的以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但通常不能中断。1957年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连续工龄的计算参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企业工龄。
过去的职工工作管理都会生成职工档案,考察职工主要依据职工档案。当时的档案管理严谨,工龄甚至精确到每一天。即便29年11个月零29天,也不会算作30年工龄。
过去的工龄主要用于退休费的发放比例,根据基本工资乘以具体比例计算退休费。比如,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发放基本工资的70%作为退休费。满20年不满30年,发放80%;满30年不满35年,发放85%;满35年以上则发放90%。因此,我们过去的工龄也有5~10年一档的说法。
过去的时代,由于没有出生证明制度,甚至身份证制度也只是从1985年开始实施,因此大家的出生年月相对混乱。在确定退休年龄时,通常依据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的记录为准。
在使用工龄的时代,我们的退休待遇都由用人单位发放(部分使用劳动保险基金,但该基金已于1969年停止计提),没有养老保险基金,职工本人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因此,多几个月或少几个月的工龄,只要在相应的计算比例使用范围内,一般不会有太大影响。
1991年,我国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我国实施《军人保险法》。2014年10月,我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在基本上所有行业都是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依据职工档案视同缴费。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缴纳,无需个人缴纳,也不是无人缴纳。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后,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对于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都会有具体的作用。比如,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养老金。每一个月的实际缴费,会产生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的待遇。而每一个月的视同缴费时间,则会产生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两部分的待遇。类似于我们的养老金待遇,是这些缴费年限产生的养老金待遇,积累而来。
综合来说,现在的缴费年限长短,会直接影响养老金待遇。与过去的工龄5~10年一档相比,这种方式更符合实际,也更容易让人接受。